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辽宁省人民政府参事付喜国在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
金融稳定法是我国为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处置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而制定的专门法律。该法是我国首部统筹金融风险全链条防控的专门法律,旨在构建系统性、法治化的金融稳定制度体系。我国制定并出台金融稳定法,与当前我国金融业运行现状以及未来金融发展趋势密不可分:
其一,填补我国金融法治体系空白、构建系统性风险防控机制的需要。当前,我国金融稳定相关制度分散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中,规定较为原则,缺乏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和具体操作规则。金融稳定法作为我国首部统筹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的专门法律,将构建“事前防范—事中化解—事后处置”的全流程、全链条制度体系,可有效弥补金融风险防范制度的短板。
其二,应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金融风险环境的需要。当前,我国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股东滥用控制权、地方政府违规干预等问题较为突出;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也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亟需构建跨系统、全方位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从国际金融形势看,全球金融波动加剧,跨境风险传导增强,我国防范整体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制度体系也需与时俱进,应借鉴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英国银行法等经验,建立权威高效的金融稳定机制。
其三,固化我国重大风险攻坚战经验、提升处置能力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在P2P清退、高风险机构处置等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积累了大量实践成果。金融稳定法旨在将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法定化,形成常态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框架,从而为防范我国金融风险提供更为有力的机制保障。
其四,强化监管协同、厘清央地与部门职责边界的需要。防范我国系统性、全局性金融风险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通过立法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明确中央金融委、央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和证监会等各方的职责分工,调动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从而形成金融风险防范合力。
其五,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筑牢安全网的需要。法律明确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重大金融风险处置的后备资金,遵循“自救优先、市场参与、公共资金兜底”的顺序,可减少对纳税人资金的依赖,严肃市场纪律。
其六,服务金融强国战略与高质量发展大局的需要。党的二十大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金融稳定法与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协同推进,形成“定方向+守底线”的顶层制度设计,可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可见,加快出台金融稳定法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制度支撑,其核心作用在于填补我国金融领域缺乏统领性专门法律的空白,将分散的风险处置机制上升为国家制度安排,从制度上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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